第2种观点: 侵犯肖像权是我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犯别人的肖像权。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可以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可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1、存在侵权行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体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等再现他人肖像的行为;2、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未经肖像权人而使用,侵害肖像权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3、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不同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过错程度、具体细节、损害结果是有差异的,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等因素;4、不以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肖像权人在遭受非法侵害以后,即使未造成财产的损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费用等;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3种观点: 不算,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必要条件)包括两点 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侵害被拍摄者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点必要条件,欠缺其中一点,便不可认定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需注意即使作品没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但仍有可能侵害了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