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行为如下: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是什么1、存在侵权行为;2、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3、赔偿责任的过错程度要求;4、不以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是违法阻却事由的内容。
第3种观点: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三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